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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03-21     浏览量:72

城乡居民医保:

(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1.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5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

2.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参保居民经认定为“两病参保人员”后,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含已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发生政策范围内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225元/年/人,糖尿病为375元/年/人。对同时患有“两病”的保障对象,分别享受相应待遇。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和门诊慢性病待遇,不重复享受。

(二)住院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在河北省内乡镇卫生院、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和1500元,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疗机构降低1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90%、80%和65%。

2.参保居民跨省异地转诊转院就医,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30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

3.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50%计算。参保人员在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的住院次数与起付标准分别统计、分别计算。

4.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出生90日内跨年度的,可按出生年度和当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两个年度的居民医保费,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两个年度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

(三)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四)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五)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5万元、35万元,两项保险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无需二次报销。

职工医保:

(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 元,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每人每年3000元和4000元。(二)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河北省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分别为300元、600元和900元,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疗机构降低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98%,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9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3%。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转诊转院就医,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设定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8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1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600 元。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在第一次起付标准基础上减半执行,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的住院次数与起付标准分别统计、分别计算。

(三)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 200 元,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83%,单个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四)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

一个年度内,不设起付标准,在河北省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按本市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支付;在省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按跨省异地住院标准支付。

(五)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分别为 15万元、65万元,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无需二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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