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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对象

10-21     浏览量:69

适用范围:

本市运河区、新华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县(市、区)具体准入退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

保障对象:

(一)新就业职工(青年人)。

1.申请人具有城区(运河区、新华区下同)常住户口或持有主城区(运河区、新华区)居住证,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3.申请家庭成员在高速合围区(京沪、京台、石黄高速)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申请人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5.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二)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

1.申请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已满6个月,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2.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在运河区、新华区缴纳养老保险。

3.申请家庭成员在主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5.社保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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